王女士在11月25日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,在进入超市时,被保安告知不得携带手提包进入,便将手提包存入超市的自动存包柜。等王女士结束购物取包时却发现存包柜打不开,便立即找到超市的工作人员要求开箱,然而等工作人员开箱后却发现存包柜空了,手提包不翼而飞。由于手提包价值五千余元且包内含有各类证件,王女士便找到超市负责人,要求超市配合找回失窃的手提包。在与超市负责人沟通时,超市承认自动存包柜的柜门锁存在故障,无法正常上锁。并且由于超市没有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,无法找到取包人。王女士寻包无果,认为自己的手提包遭窃,超市存在过错,要求超市赔偿损失。超市方面则以“此项服务系免费”,且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“物品丢失,超市概不负责”为由拒绝赔偿。
那么,超市应不应该赔偿王女士的损失呢?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本案中,超市声称其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标明“物品丢失,超市概不负责”标识,由于该声明系超市单方面作出的免除己方责任,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,故该声明的内容无效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:“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。”以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:“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本案中,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存放包服务,故超市与王女士之间系无偿保管的关系。尽管超市为王女士提供免费的存包服务是属于无偿保管,但其也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。超市的自动存包柜已损坏,超市未及时告知顾客这一情况,任由顾客将物品存放在无法正常上锁的自动存包柜内,且超市未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,亦没有安排安保监管,显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。王女士的手提包被盗,超市明显存在重大过失,故超市应当承担对王女士的赔偿责任。
来源:每日商报 作者: 编辑:张一寒